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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2、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3、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4、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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