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公证是什么意思
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三、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原件;
四、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五、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后,要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帮助当事人修改、完善合同,补充必要的合同条款,解释各条款的含义和将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如实体现当事人的意图、要求和客观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合同中的纠纷隐患。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还要对与有关的事实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经济合同办理公证的好处
公证人员通过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和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避免经济全同纠纷的发生,还可以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法律监督,有效防止无效经济合同的产生,及时制止诈骗、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性主义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调查表明,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比未经公证的经济合同履约率提高30%,因此对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经济合同、与新客户或信誉较差的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重大复杂的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合同、涉及重要权益转让或变更的合同最好办理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或应当办理公证的经济合同或当事人约定,经公证生效的经济合同,一定要办理公证;否则,合同将因缺乏法定的要件而无效。
经济合同公证的审查编辑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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