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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合同纠纷到底谁负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某年6月15日,A服装公司委托B公司于9月1日之前为其公司积压的五百件真皮夹克寻找买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若能在规定期限内为A服装公司的积压真皮夹克找到买主,则A服装公司将支付给B公司2万元报酬。B公司历尽艰辛,直到8月27日,方获悉C商场急需购进一批真皮夹克。A服装公司经理得到此消息,便事先通知B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理由是B公司迟迟找不到买主,且A服装公司已自己找到买主云-云。事后,A服装公司经理便自行与C商场取得联系,并得以签订合同达到目的。B公司对此并不苟同,仍向A服装公司要求支付2万元报酬,并要求A服装公司报销B公司的领导在出差联系期间所乘坐的小汽车修理费(因该领导酒后驾驶发生车祸)。A服装公司对此一概拒绝,B公司遂诉诸法院。

律师回答:

B公司仍有权要求A服装公司支付2万元报酬,但小汽车的修理费则不得向A服装公司主张。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委托人可不支付报酬。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严守合同。

TAG标签: 合同 公司 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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