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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保管人职责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查封后保管人职责

一、原则上,法院查封的车辆由法院负责保管,那么车辆被盗,就由法院负责赔偿,走国家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二、如果法院查封时没有保管条件,而交由当事人保管,那么车辆被盗,就由保管的当事人负责赔偿,受害人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的相关法律解释

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查封后保管人职责的介绍了。其实对于查封的程序和查封的有关的物品的保管还是比较多的,大家在财产被查封的时候最好时能够有见证人在场。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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