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实,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二条规定,是对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规定,如何理解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对于正确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条规定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现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赠与物权利未转移交付。
2、赠与人有撤销与的意思表示。
同时,对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权也附加了限制,有二种赠与合同,即使赠与物的权利未转移,亦不能撤销,这二种赠与合同为: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注意如何确认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准。对于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一般以存的物的交付为准。对于须依法登记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必须在办理完登记后方能视为权利转移。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期限。即赠与在以下三种情史下确有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的。
除此三种情况,一般不得以其它理由撤销赠与。同时,该条为赠与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限定了一个期限,限赠与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内行使”。这个期限实际上为民法理论上的除期间。赠与人如果不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即造成期其权利消灭,赠与合同不得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赠与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产生赠与合同被依法撤销的法律后果。这条规定,可以称作为赠与的法定撤销条款。
《合同法》上述二条,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二种基本类型。
1、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
二种撤销权的共同之处在于:
1、两种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权利而非受赠人的权利。
2、均能产生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但这二者之间也有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时间来讲,任意撤销权仅存在于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物的权利尚未交付之时。如赠与物的权利已转移。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在于赠与合同的始终,不论赠与物的权利是否转移,如具备撤销的法定条件,赠与人却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2、从条件上来讲,任意撤销只需要当事人有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赠与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才能达成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法定撤销有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即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赠与人即不享有撤销权。任意撤销只要赠与物未交匀付,不论赠与合同形成时间多长,赠与人均享有撤销权。
4、从后果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产生的结果为赠与合同不再履行,标的物不再交付。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产生的结果为:如标的物尚未交付,则不再交付,如赠与物的权利已交付,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与返还赠与物。
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赠与人主张其撤销权审判人员首先应区人其撤销权的种类。后根据二中撤销权的不同法律特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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