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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怎么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怎么做?

一﹑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怎么做

现代社会利益与需要是人类行为的源泉。人类通过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换得到应属于自己的东西,人们利用合同维持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合同成为社会交往的典型状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交易经验也不一定丰富,具体情况又很容易在合同订立时出现漏洞。有些当事人不以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合同关系,甚至有意识地利用合同的漏洞索取利益。只有了解和掌握订阅合同的法律知识,警惕陷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买卖合同的条款完善和风险防范作一简单的了解。

二﹑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具体规定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完备的合同应当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数据(即有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朮规范﹑技朮参数)。合同附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会谈﹑商洽纪要等的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表述时要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数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完善和漏洞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

2.产品的技朮标准

产品的技朮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技朮标准通常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商定的技朮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朮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交易,数量条款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尾差、自然增减等,当事人不能随意设定计量单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对某些产品应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案例﹕某**配件厂得知市仪表厂急需电表、水表用的“铅封”。通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铅封”买卖合同,仪表厂本来只需1000粒,但签订合同的经办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铅印合同上注明数量计量单位“千粒”,就在数量栏目中填上数字“1000”。结果数量就变成了1000千粒,即一百万粒,足够仪表厂用几十年。**配件厂发货时感觉有疑问,就打电话给仪表厂说﹕“现库存不够,只能发二十五千粒”。仪表厂没做答复,直到货到后才发现铸成大错,上例中合同条款本身并无漏洞和错误,造成大错原因是没有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

4.产品的包装标准

这是异地交货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包装条款包括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执行﹐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卖方印刷﹐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关于包装物﹐可约定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

案例﹕机电公司与某工厂于1999年2月签订一份鼓风机买卖合同﹐合同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及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在馐这一条款中﹐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同年4月底﹐机电公司依约将鼓风机交付工厂,经验收合格,在结算价款时,机电公司要求将包装费用与价款同时支付,工厂对货款没有异议,但对包装费用以合同明确约定由卖方负责为由拒绝支付,引起纠纷,该包装条款即没有明确怎样包装,使用什么包装物等具体要求,也示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是一条有很大缺陷的条款。

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产品的运输与交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关切的事﹐必须十分关注这一条款,这一条款主要为两方面: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运货或代运,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并充分考虑买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计入合同遵照执行。

实行自提的,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要求。

关于交接地点,不能马虎,都必须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要细心。

案例﹕2000年12月14日,广西某供销公司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加厚毛涤伦买卖合同,约定数量为3×104m,18/元/米,计款54万元,交付时间次年2月10日,质量按封存样品验收,交付地点:广西沿途为车站验收,合同签订后,买方付给定金5万元,如有违约,承担货款总额2%的违约金,次年2月10日,卖方逾期未交货,买方去电催问,卖方答复,履行地点不明确,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对此纠缠不清,发生纠纷。

这份合同在履行地点出现不应有漏洞﹐,广西沿途有大小数十个火车站,绵延数千公里,这种约定是极不明确的,《合同法》62条第3款规定: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卖方应在其住所地履行义务,买方应自负费用,到卖方所在地接受给付,不能追究卖方逾期履行责任。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判断卖方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发行﹐主要依据的是产品交货期限﹐卖方迟交或早交﹐买方在交货期限不收货都构成违约。而模糊其辞﹐无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产品的交货期限计算标准﹐也是十分重要﹐规定送货或代运的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7.产品的验收

为了保证质量达到标准,必须进行产品验收,主要包括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地点及包装费用的负担。验收方法有三种,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样品验收。验收时间和地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有三种情况:如在装运的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验收费用负担﹐惯例是﹕产品合格﹐买方负担﹐不合格﹐拒收或退货﹐卖方支付。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8.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须遵守国家物价管理的约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定价执行,不属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若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由双方暂定价格,并注明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外销转内销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国家定价的﹐遇价格调整时,按交货时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案例﹕某蔬菜公司与某大型商场于2000年9月签订一份大白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蔬菜公司在同年12月6日前交付2万公斤大白菜,次年1月6日前再交付1万公斤,双方在大白菜的质量﹑交货方式﹑包装及违约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大白菜有季节性特点,双方义定价格时约定暂按每公斤0.2元﹐后因当年大白菜大丰收,行情有变,原交付的大白菜营利很少,商场提出降价,蔬菜公?

静辉施o发生争议,这是价格条款规定模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大白菜有季节性,不能确定长远价格﹐以暂按每公斤0.2元表述价格是不当的﹐还应在合同中注明:按最后商定的价格计算,多退少补。

9.产品货款的结算

这一条款是卖方最为关注的条款,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0.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案例﹕某集团公司与市粮油公司商定﹐由集团公司定购大米﹐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向粮油公司定购国际二级大米﹐数量750吨,单价1040元﹐共计价款78万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4月6日、5月6日、6月16日、7月26日和8月26日分五批交货﹐每批150吨﹐交货地点为××火车站,包装标准是麻袋包装﹐回收订代为半年归还﹐如有短少损坏,按每条2.60元计付﹐结算方式为交货付款,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协议。如有违约,不论何方,均严惩不殆,合同签订后,粮油公司着手准备﹐并按约于4月6日将第一批150吨大米交付给集团公司,同时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偿付第一批货款156000元﹐集团公司推说资金周转不开,等第二批交付后一块支付,5月6日﹐粮油公司交付第一批大米150吨,并要求支付两批大米价款,集团公司则说合同明说交货付款,现大米只交一半,拒绝支付,遂起纠纷。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结算方式理解不一,交货付款是一句含糊不清的用语﹐它没有说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就付款?还是收到全部货付款?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收到全部货付款?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分批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帐结算?这些问题在合同中得不到解决。另外﹐违约责任中“严惩不殆”用词错误,它作为主要条款应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具体比例﹐这份合同可谓漏洞百出。

11.解决纠份的方式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写明,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仲裁、起诉。如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起诉,则视为约定不明。

四﹑合同漏洞的补救

买卖合同作为最普通、一般的形式,其条款最纷繁,相应地,买卖合同漏洞的种类也最多,各种不同种类的漏洞有着不同的补救措施。

1.欠缺标的物质量的合同补救

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条款,当事人对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61﹑62条)。

2.欠包装方式的合同补救

当事人须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和人体健康的包装方式。

3.欠缺交货地点的合同补救

交货地点事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纠纷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没有约定或不明的﹐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作如下处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不需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4.欠缺交货期限的补救

未约定交货期限﹐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5.欠缺检验期间的补救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检验期间验收标的物﹐没有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及时检验﹐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或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的﹐按保证期。

6.欠价款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法律规定履行。

7.欠缺付款地的补救

按协商方式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单证所在地支付。

8.欠缺付款时间的补救

按上述方法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就是小编对“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合法法规定,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内容。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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