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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点所在,是分清责任的基础。高压电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一致且是供电方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一旦发生纠纷,供电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一般情形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产权不属供电方,但维护管理责任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生责任事故,对外责任承担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担了责任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效回收问题

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建议: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对那些陈欠电费的,应主动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来解除,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的效力。这就是民法当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建议: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收电费的数额、抵扣方法、补齐方法等,同时约定预付电费不计息。这样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的内容,是有约束力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七、关于供用电合同期限问题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期限规定的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有利于双方作计划,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使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约定期限,期限到期,没续签的情形下,可以终止供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若合同到期,双方均未履行续签手续,且合同也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法院可能会因合同到期终止,供电方违法供电为由,判供电方承担法律责任。也许,供电方可主张事实供电关系,但这种没有书面的东西,存在着举证问题,是个不利的因素。

建议:供用电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履行续签手续。或在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条款中增添“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至年月日止”。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附件问题

合同附件一般是指,在签订主合同时,没有发生、不宜体现在主合同中、照顾主合同的行文、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与主合同具有相关性的材料。合同附件体现充实主合同、变更合同、完备合同作用。合同附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要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合同,所需的附件材料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般包括但不限: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同条款中需进一步描述的材料、各种资质证明等。

建议:合同附件因人而异,区分不同用户,进行约定,可附加兜底条款,如其他。合同附件上需加盖公章(单位)、亲笔签名(自然人),作为复印件的附件应由提供者加盖公章、或来源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

九、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其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多格式条款。根据实践操作,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解释。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相当的格式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同时,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

建议:供用电合同中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采用加粗字体、放大字体、字体底部标注警示符号等进行提示性警示,在签订合同时作出相关说明。同时,在合同尾部增添“用电户对供电方的提示、说明、答复已完全理解”让用电户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归档等所涉众多环节,作为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电力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强化对合同经办人的培训。以防范合同履行各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有很多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情况会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诉讼处理,当然这样没有错误,但是最好的方法还是进行相关事件的预防,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取得更好的交易,供用电合同是相当重要的合同不能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解决所以一定要进行预防,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预防方法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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