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审批有哪些情形
技术合同审批有哪些情形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技术合同审批的内容有什么
技术合同涉及审批或许可的情形至少有以下三种: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技术合同须经审批或者许可后生效,如某些特殊技术的转让须经批准或者许可;
二是依照技术合同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技术合同涉及的产品或服务)须经审批或许可,如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生产的特殊产品须经审批的情形;
三是依据技术合同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技术合同涉及的产品或服务)须经审批或许可,而以获得批准或者许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认定技术合同的效力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二、技术合同审批的规定
一般地说,审批乃是主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是属种关系,即行政许可是审批的一种,但审批的外延广于行政许可,它还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
总体上说,技术市场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通常不需要审批或者许可,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审批或者许可,或者在相关环节涉及许可。
绝大多数技术交易的主体(包括卖方、买方、中介方)并没有留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一项技术成果的转让从达成意向,双方签订了意向书,甚至签署了正式合同后,直到项目真正启动之前,一直处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干扰之下,甚至导致技术交易的失败。这个阶段可长可短,通常为一个月至一年,我们称之为“危险期”。正确地认识危险期,恰当地把握其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安全地渡过危险期,对于技术交易的各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技术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订立的技术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无效合同。除了以上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法律还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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