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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自身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2009年8月2日,刘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同月18日晚,刘某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爆炸、起火,导致刘某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勘验和鉴定,结论为:发生爆炸、起火,系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所致。刘某要求s商场赔偿,商场却坚持其所售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而拒绝。后商场又表示,在刘某承认系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商场出于同情,可以考虑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刘某无奈,于2009年11月7日,与商场签订了一份“爱心救助协议”。言明:“事故系刘某使用不当所致,与电热水器质量无关。某商场出于爱心,自愿救助刘某贰万壹仟元整。此后刘某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次日,刘某领取了该款。一周后,刘某对协议表示反悔,要求商场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分歧

商场以救助为名实施赔偿但规避自身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理由是:刘某对事故的成因、自身的损失是明知的,但他却同意商场提出的处理方案,这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放弃,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爱心救助协议”无效,商场必须继续赔偿。

管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该“爱心救助协议”所附条件非法。虽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这里的“条件”是以合法为前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消费者予人身保护或给予赔偿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商场销售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电热水器,导致刘某受到伤害,商场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却在同意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时,以强迫刘某承认事故的发生系其使用不当所置,与产品质量无关,且不得再向商场提出任何要求为条件,该条件明显免除商场义务、排除刘某的主要权利,且具有一定的欺诈、胁迫性质,是非法的。

其次,该“爱心救助协议”中的免责内容对刘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人身安全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权利,当事人之间不得预先约定免除。对此《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而商场与刘某达成的“爱心救助协议”,却事先约定免除商场应负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规避自身责任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对于协议的双方来说,相关的责任就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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