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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保管过程中出现了损失,这个需要分情况来进行确定责任,如果是保管人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保管物出现问题,这个时候就可以让对方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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