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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涉他合同的概念

1、涉他合同,一种格式合同,也称除了当事人之外另外还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2、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

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

1、第三人利益合同:

(1)由于给付合同相对独立于原因合同,第三人基于第三人约款直接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有直接向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亦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给付。

(2)债权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请求债务人其向第三人给付,但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因为根据第三人约款,债权人已将此利益处分给第三人。

(3)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或给付有瑕疵或加害给付给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第三人仅有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给付关系,仅具有履行利益,而不是实际拥有的完全债权。第三人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称为“双重请求权” 。

2、第三人给付合同:

(1)第三人约款生效后,第三人直接承担向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亦有对第三人请求直接给付权利。

(2)债务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为保障或实现债权人利益,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或赔偿。

(3)当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

(4)第三人可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拥有抗辩权,与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相对应。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涉他合同往往意味着被牵涉到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不仅仅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有第3人的权益,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第3人可以选择协商或者是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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