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明细(案例说明)
一、基本情况:
1、2002年6月1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工作岗位:职员;
2、工作时间:……
3、每天工作时间:
4、工资实际发放情况:1450元每月
5、2002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07年以后劳动合同未签订(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付费用明细:
1、从2002年6月补缴社会保险:
2、加班费:……
3、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职式支付双倍工资,截至2009年2月底再付14个月工资:1450×14=20300元;
4、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上岗,待岗期间应按月支付生活费560元、正常缴纳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7年(6年又9个月),支付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450×14=20300元
第3、4项费用合计:40600元。
附:《相关标准及法律依据》
1、标准
北京市历年社会保障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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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7月1日 |
7月1日 |
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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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7月1日 |
7月1日 |
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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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7月1日 |
7月1日 |
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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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7月1日 |
7月1日 |
10月1日 |
2、《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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