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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用假材料如何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装饰公司用假材料如何处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先在现场取样,之后确定装修公司所使用的的材料确实是假材料,即他们装修用的材料与合同上约定的材料不相符。

拿到装修公司使用假材料的证据,与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商谈,根据情况让他们给你必要的补偿,装修公司用假材料本就是一件十分掉价又毁自己信誉的事,现在又被发现,对装修公司而言,他们这时候最想做的事莫过于息事宁人了,所以你一般都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如果与装修公司商谈无果,那就按合同内容走,装修公司使用假材料是绝对的违约行为,他们想要不赔偿是不可能的,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你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找工商局、家装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部分投诉维权,也可以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当然你去做这些事来维权的前提或者说支柱,都是你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代理的维权是如何举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装饰公司用假材料如何处罚”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装饰公司用假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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