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购房条件但是已签合同如何处理
不符合购房条件但是已签合同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限购政策实施导致不符合购房资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限购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那么,限购政策能否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呢?除协议解除和符合约定解除条款外,合同解除一般必须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
当事人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限购政策并未达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就不能解除合同;如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原告并非北京市居民,亦无法提供连续满五年的缴税凭证或社保记录,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以实现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风险提示解除合同不等于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免除不能画等号,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并不能必然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单纯因限购政策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而违反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恶意拖延付款时间或过户时间,遇限购政策出台;恶意通过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所得税而使购房资格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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