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合同常见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合同是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与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没有把旅游合同列入调整的15种合同类别,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无名合同却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旅游合同的性质,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未列名,然而《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定完全适用旅游合同。旅游活动的本质和实践决定了它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受《合同法》调整。
旅游合同是一方提供旅游服务,另一方交付约定旅游费当事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决定了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旅游合同具有标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为了生活上的消费获得身心休养和精神满足。而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生产经营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旅游合同标的特殊性,要求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旅游服务,包括旅游线路中行、食、住、游、购、娱各项服务要素的组合服务。
(二)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经营者收取旅游者的费用必须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要享受旅游服务必须按约定交纳相关的费用。
(三)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
旅游业务包括旅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本来可以按内容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多个方面内容的旅游合同,但实践中经营者将旅游者委托代办的各方面业务活动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中,因此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二、旅游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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