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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解除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旅客的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

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此条源于该法典中第511条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由于旅客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须具有任何正当理由,法律在赋予旅客此种权利的同时,增加了旅行社从事交易的风险,因此应当使旅客承担旅行社因此而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台民第514-9条第二款之规定),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致平衡。另外,在旅客任意解除合同之后,仍可请求旅行社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旅客负担。

第二,旅游业者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为旅游给付,应就该给付是否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价值和品质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如其给付有瑕疵的,应当应旅客请求为补正或减少旅游费用。旅行社拒绝补正或者其补正与合同目的不符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旅行社非因不得已的事由变更旅游合同内容,旅客不同意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旅客因不得已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的,旅游合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形中,旅客就合同之不能履行并无任何可归责性,纯属旅客受领迟延。与旅客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同的是,旅客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参加旅游所应承担的法律效果较为特殊。在此种情形中,旅客仍对未实施旅游部分之费用,享有返还请求权。

二、旅游业者的解除权

第一,旅游因缔约时所未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遭受重大的困扰、干扰、危险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之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旅游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就各自之给付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旅客不履行附随义务妨碍旅游的安全秩序或进行的,情节重大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旅游开始以后,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性,旅客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因旅客违反该义务而导致旅游不能正常进行的,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

综合以上介绍,旅客在旅行途中,如果有符合相应的规定情况,可以行使解除权。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旅客解除权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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