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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虚假宣传,如何认定违约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商家虚假宣传,该怎样承担违约金

首先,旅游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但是商家过度减轻自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责任加重原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为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三、旅游合同解除是怎样的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亦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旅游合同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一些救济方式。我国对于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因此对于商家虚假宣传等的欺诈行为处置是十分严重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若您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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