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标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换句话说,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1)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2)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4)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从量上来说,保-险价值?莛保-险金额?莛保-险赔偿金额。
三、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险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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