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法律咨询:
2015年1月14日,某律师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①某公司委托某律师所执行其与一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由某律师所指派律师刘某、肖某承办;②某律师所代理执行范围包括电子公司欠某公司本金128万余元,诉讼费1.9万余元,因电子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③某律师所代理的风险,代理费数额为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标的额之己实际执行部分的15%……④法院执结数额不足20万元时,某律师所暂不收取代理费,执结数额超过20万元,而不足128万余元时,某律师所暂按执结款(含暂未收取代理费的20万元)的10%收取代理费,执结款达到128万余元后,一同补足该部分尚未支付的5%代理费,其余尚未执行部分将按法院实际执行数额的15%支付某律师所的代理费。⑤如果某公司同意与电子公司和解,某公司自愿放弃电子公司履行的部分,仍然按第三条约定的代理费收费比例向某律师所支付代理费。……⑦某公司与电子公司经调解和解后,电子公司自动履行部分仍属风险代理的范围,某公司按第三条约定支付代理费。……⑨未得到执行部分某律师所不收取代理费。
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支付某律师所法律服务费用26万余元。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某律师所为某公司已追回执行款20.6万余元。某公司未向某律师所支付过代理费。
2015年8月13日,某公司与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终结。原告某律师所要求某公司支付代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万元。
被告某公司认为双方的约定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也属无效条款,据此主张费用,理由不当。
律师回答:
该案系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由双方自己约定,各自承担风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该收费约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偿付原告某律师所法律服务费25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风险代理符合委托代理全部形式要件,是典型的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不管报酬多少,只要双方自愿就不违反合同法,故应按有效合同处理。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的规定是一项禁止性规定,而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应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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