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南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5l号。
法定代表人:夏*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48号。
负责人: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辉,男,汉族,l978年11月l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华翔路2239号。
委托代理人:蒋*军,男,汉族,l968年12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48号。
原告**美心?**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2005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琴,与郑*辉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辉。2005年6月20日,郑*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装货起运,2005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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