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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具体案情

1998年7月2日,韩国三星海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与被告有色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三星会社为出租人,有色公司为承租人;运输货物为4000至5000公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承运船舶为“永安”轮(M/V“YEONAM”);装货港为中国黄埔港,卸货港为韩国蔚山港。同日,三星会社又与**会社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会社所有的“永安”轮承运上述货物。

“永安”轮满载载重量5519吨,夏季吃水6.31米,总吨位3548、净吨位1876,2个货舱、3个舱口,无起吊设备。该轮于1998年7月9日抵黄埔港,11日0430时装货完毕,共装载硫铁矿4498公吨。**船务代理公司作为**会社的船务代理人向有色公司签发了编号为1号的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有色公司”,承运人为“**会社”,收货人为“凭指示”,提单项下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

根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作的水尺计量检验记录,“永安”轮受载前/后的吃水是:船首(校正)2.054M/5.163M,船尾(校正)4.643M/6.702M,船中3.340M/5.880M,船中右3.230M/5.920M,栏陷校正后之水尺3.301M/5.905M,停泊处港口水密度0.9970/0.9980;受载前/后排水量是:相应排水量3,587.4MT/6,823.8MT,纵倾校正后之排水量3,541.4MT/6,851.2MT,港口水密度校正后之排水量3,444.7MT/6,670.7MT;受载前/后船用物料等重量:燃料油76.2MT/76.0MT,淡水40.4MT/81.5MT,压舱水1450.5MT/137.9MT;装载货物湿重4498MT.在“永安”轮抵黄埔港前,船长已知将在黄埔港装载4000至5000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货物装船时,船长不知道货物的实际含水率、可运含水率,同时有色公司也未就货物的实际含水率、成流含水率、货物的物化性能及积载因数告知船长。货物装船后,经过平舱,船长看到货物离货舱顶板约2米高,货物状况看起来坚固和干燥,表面看不到有水分。为了保证货舱的水密性,舱口处盖上了防水帆布。船舶开航后,根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表明,货物在装货港的含水率为10.49%,货物湿重4498公吨。该含水率数据是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有色公司申请商检局对货物取样检验得出的。

7月11日1100时,“永安”轮装载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驶离黄埔港。12日,该轮航行至汕头港外附近海域发生沉没。所有船员被另一艘船舶救起,直接返回韩国,于1998年7月25日向韩国釜山海事及渔政当局递交了事故报告,未到事故发生地的汕头港监接受调查。但于8月7日、9月25日,分别向厦门港监、汕头港监递交了事故报告(沉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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