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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CIF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2004年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商检证书,按照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有出运港的CCIC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的港通关。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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