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货运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货运合同怎么处理
货运合同纠纷很多发生在货物运输完毕以后,如何处理无效货运合同纠纷,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
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承运人取得了行政许可,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可货运合同的效力。
对于确定无效的合同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基本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进行的运输活动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在承运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承运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在承运人没有从事货运业务的资格时,具体处理是:
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格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当不予支持;
2.承运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3.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承运人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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