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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不签合同 纠纷时获风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打工不签合同,纠纷时获风险案件简析:杨*洪、周*会之子杨*青在一工厂打工,该工厂不正规,没有和杨*青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杨*青不幸因工死亡,老板否认杨*青是其工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劳动关系得到了官方确认……………………下面是本律师代理本案的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洪、周*会的委托,并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人,根据庭审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杨*青200664日死亡前在黄*球开办的清新县元岗九村布碎厂打工,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由黄*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胜的证言和申诉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09年5月1日,在同乡黄*洪的介绍下,受害人杨*青入职清远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工厂以漂染碎布为主要业务,包吃包住,工资采用如下计件方式:每漂染一斤匹布,工厂给一定数量的金钱(单价),今年的单价为0.11元/斤,月底根据本月的工作总量结算工资,人员进出需要经过老板黄*球的同意许可。2009年6月4日,杨*青在漂染碎布时,突感胸闷,后经向黄*球请示,并经其同意后,被送往沙河卫生院急救。经过近2个小时的抢救,于当晚12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在黄*球缴纳医疗费后,卫生院将该院的收费发票及死亡证明书交与黄*球。以上事实,由黄*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胜的证言和申请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书面陈述答辩中,也没有否认,应当予以认定。二、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在其书面陈述答辩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这不是事实,而是黄*球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黄*球在杨*青死亡后出具工资结算《证明》和补偿《协议》,就是最直接的证据。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一方面称只聘请黄*洪一人,工资发放也只对黄*洪,另一方面又用被诉人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加以否认;一方面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另一方面讲黄*洪就杨*青入厂一事向其请示,黄*球不同意聘用,故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一方面称不同意聘用杨*青,另一方面承认认可默许杨*青在其厂做工。上述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言辞闪烁,众多矛盾,说明其在说的不是事实,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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