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反面解释,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融资租赁的情形下,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决定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且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已经通过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达到实现收益的目的;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不负责租赁物的管理维修,不能支配租赁物的运行,不享有其运行利益。
租客故意损坏租赁物拒绝赔偿,要什么证据
日常房东出租房屋、车-行出租汽车,租客支付租金等,本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房东收房发现房内物品被损毁,车-行收车发现问题等现象也时常发生。当房东、车-行等出租人向租客索取赔偿时,往往是遭到拒绝的,以致出租人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出租人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的,就必须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在法院庭审时,通过充分确切的证据资料赢得官司。出租人在准备向法院立案起诉时,可以准备下列诉讼证据:
1、书证。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无损入住确认书、房屋损害确认书等所有与房屋租赁纠纷相关的书证。
2、证人证言。如目击者的证词。
3、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资料。如电话录音,微信录音、房屋损坏照片、聊天记录等等。
4、鉴定结论。可以请物价局等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定损鉴定,形成鉴定结论,以便向租客索偿。
打官司目的是索偿
出租人劳心劳力收集租客故意损毁租赁物的证据资料,不仅仅是为了打赢官司,最终目的是为了索取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出租人都可以按照租赁物的实际损失金额的大小,要求租客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未能对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协商选定物价局等价格鉴定机构来鉴定实际损失,然后根据鉴定书的结论来进行赔偿。若最终租客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是不愿意赔偿的,出租人在法院庭审时,可以出示鉴定报告,租赁物原始购买单据、正式维修费用发票等能证明自身受损金额大小的证据资料,以尽可能追偿自己应得的赔偿。
租赁损毁致租客受伤的,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物损毁时,租客不愿赔偿的一个常见原因就是,租赁损毁致使租客受了伤,其认为不但不需要赔偿,还有权向出租人索取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事实不是都是这样的,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时候,租客正常使用租赁物,但因租赁物损毁导致租客受伤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提供
证据证明租赁物无安全隐患的,只是因租客自身故意、使用不当或第三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损毁以致租客受伤的,出租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当出租人能够提供证据资料证明租客是故意损毁租赁物的,租客就必须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此时找借口是不利于解决纠纷。
如果出租人遭遇到租客故意损毁租赁物的情形,可以报警处理,或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赔偿事宜。若被恶意损毁的租赁物价值巨大,如房屋、车辆等,出租人可以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协助收集证据资料及参与赔偿谈判,必要时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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