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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析租赁合同仲裁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所有的某条路段的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五年。但是,2007年9月,该条路段由于地铁施工需要封闭。被申请人认为,道路被封会对其经营造成影响,于是立即向申请人发函,提出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共同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在未接到申请人回应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主动停止经营,并将房屋一直闲置,未再使用。基于以上案情,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立即支付至今所拖欠的全部房租;而被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要求仲裁庭职权确认合同已经于2007年9月解除,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律师回答:

既然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合同确实丧失了履行的基础,仲裁庭应当确认承租人合同解除行为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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