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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否有对商场的告知义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是的,有告知义务。

基本内容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主要特征

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

(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租赁合同(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适用范围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你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TAG标签: 承租人 租金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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