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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租赁物是否有优先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伙人对租赁物能不能有优先权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通意见》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时间上看,房东张某从告知出售店面到卖给其他人之间仅仅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并没有超过法定的三个月通知期,似乎是侵犯了原告王某和赖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内容约束的是房屋的租赁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合伙人对租赁物能不能有优先权”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租赁物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这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租金 承租人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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