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备受损维修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设备受损
王某因夫妻共同经营向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小松PC360(机型)挖掘机1台,2013年5月14日,由王某作为承租方与某公司(出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王某的指定购买了PC360-7挖掘机一台,并于2013年6月9日将所购的PC360-7挖掘机一台交付王某,双方办理了租赁物验收交换手续。王某融资租赁某公司的PC360-7挖掘机一台后,向某公司缴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项及后续部分租金。2014年5月,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因施工场地塌方造成租赁物PC360-7挖掘机受损,王某将受损的挖掘机运至销售商的维修厂放置,至今没有对受损的挖掘机进行维修。王某在挖掘机损毁后就开始连续拖欠某公司租金。至某公司起诉之日,王某尚欠某公司租金313245.15元,利息30249.45元未付。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夫妻共同经营向某公司融资租赁挖掘机,由此某公司、王某间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某公司、王某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某公司、王某均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按约履行了购买王某所指定的挖掘机并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租赁使用的义务,王某应当按约履行支付某公司租金,合理安全地使用租赁物,并保障其使用租赁物期间某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损害的义务。王某未按约向某公司缴纳租金,对受损的租赁物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是违约行为,某公司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租赁物归属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313245.15元,延期付款利息30249.45元的诉讼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选择自行维修交还某公司挖掘机,王某应当承担挖掘机维修的全部费用,其符合合同对租赁物损毁处理方式的约定,本院依法准予,但王某返还某公司租赁物还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即王某应当对租赁物进行恢复或修理使其复原到可以完全使用后的状态后,将租赁物交付某公司。
律师说法:维修责任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王某的要求购买挖掘机,并出租给王某使用,王某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王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王某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故承租人王某无权以挖掘机受损无法继续使用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现承租人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租赁设备维修责任谁承担要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租赁设备维修责任谁承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