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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2)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3)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4)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5)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6)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装修费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是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如您与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就房屋中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事宜有所约定,就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以上的法律知识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考适用。在房屋租赁约定不明确时,有很多的争议随之发生,例如承租人损坏了房屋,出租人擅自转卖等,都需要专业律师的知识来解决。若您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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