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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租客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房东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人,那么自己的优先权就无法在法院进行支持,或者是房屋的共有人来实施优先购买权的,或者直接是履行通知义务之后,自己没有在15天之内明确是不是要购买这个房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TAG标签: 出租人 租金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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