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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标的物租赁权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司法拍卖标的物租赁权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司法拍卖标的物租赁权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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