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催还租赁物有责任吗
出租人不催还租赁物有责任吗
合同继续有效就有责任。虽然租赁期间届满,但如果出租人并没有通知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则视为原租赁合同效力仍然继续,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要通过本文的内容进行了解。对于出租人不催还租赁物原来的承租协议仍然有效,但是期限就是不固定的,双方都需要遵守原来的约定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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