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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成功调处一起矿产联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7年9月,德昌县**稀土厂因与**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发生纠纷,向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联营关系;确认德昌大陆稀土矿产权为双方共有,其中德昌县**稀土厂享有70%的产权;判令按照《关于联营开发德昌大陆向稀土矿(1#矿体)资源的协议》组建联营公司,按照联营中形成的份额确认双方在联营公司中的股份,并将采矿权人变更为联营公司。凉山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德昌县**稀土厂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继续履行109地质队与德昌县**稀土厂前身**路桥公司于1996年4月20日签订的《关于联营开发德昌大陆乡稀土矿(1#矿体)资源的意向性协议》和2006年德昌县**稀土厂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签订的《采矿协议》确定范围内的共同经营关系至矿业权人登记为德昌县**属矿采选厂的采矿权证期限届满;共同经营期间德昌县**稀土厂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及其经营组织德昌县**属矿采选厂的权利与利益对等;驳回德昌县**稀土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四方当事人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德昌县**稀土厂上诉请求改判**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按《关于联营开发德昌大陆向稀土矿(1#矿体)资源的协议》与其组建联营公司,并依据双方在联营中形成的份额确定双方在联营公司中的股份;由**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将该矿的采矿权人变更为联营公司。**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四川省地质矿产公司则请求驳回德昌县**稀土厂的诉讼请求。

四川高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由于矿产资源经济价值高,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且双方单位的职工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双方矛盾异常尖锐。同时案件处理公正与否将对当地的稳定及稀土矿的正常生产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案如仅仅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很可能激化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最好的处理结果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兼顾各方的利益,找到共同利益的结合点,调解结案,实现共赢,做到案结事了。在此审理思路的指导下,四川高院在受理案件后即着力进行调解。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平衡点。分管院长、庭长也亲自做调解工作。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当事人结合法律认识事实,分析纠纷的发展趋势及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所产生的影响,使双方当事人逐步认识到合理退让,实现共赢才是解决纠纷的真正出路,最终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的既定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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