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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因为一旦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再找到一个合适的新房源,承租人对于出租房的需要程度远超我们的想象。如果您不幸遇到了出租房买卖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事情,建议您前往在线律师咨询网主页查找相关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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