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管合同有什么规定
法律咨询:
A超市原告丁某于2004年9月10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在被告A超市购物,并使用其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6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因其所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无法打开14号自助寄存柜,而要求被告给予解决,并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个人钱款580元)存入自助寄存柜内,被告A超市工作人员按原告要求打开箱柜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当晚,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购物,被告向顾客提供自助寄存柜服务,但因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按被告自助寄存的操作提示存放物品无误后寄存物款被窃。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元(含皮包价格),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回答:
在自助寄存柜的借用中,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这种情况下不应再苛求超市对自助寄存柜里面的物品承担责任,否则会造成利益失衡。而借用人即顾客假如因自身原因造成物品遗失,应由借用人自已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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