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制作问题有哪些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损耗标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避免仓储物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的具体状况。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7.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况。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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