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
2013年6月7日22时46分许,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某地的车棚发生火灾,造成车棚内部分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烧损,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起火原因为:火起于车棚内西北部纪某等人放置的电动车处,应是电动车电气系统出现故障起火引起的。纪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于2011年11月21日购买,购买金额2700元。该车存放于刘某承包的车库内,因火灾造成损坏。现纪某要求刘某赔偿电动车损失2700元及交通费800元,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经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起火原因为纪某等人的电动车电气系统出现故障。纪某交付保管的车辆有瑕疵,且未通知保管人,可以认定纪某的车辆损失是自己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纪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损失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纪某与刘某达成了保管协议并完成交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纪某的电动车在保管过程中因火灾毁损,但起火原因是寄存人纪某交付保管的车辆电气系统有瑕疵,且未对保管人刘某进行告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人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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