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
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属于无名合同,装修合同究竟为何种合同?
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活动是一种建筑活动,所以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是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业主给付报酬,因此符合承揽合同定义,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如果是建设工程范畴,则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是承揽关系范畴,则法律法规无相关资质要求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装修工程可以分为特殊装修工程和一般装修工程,特殊的装修工程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一般装修工程仅是对室内空间布置的改进、使用的优化,一般是对成型空间的的再加工再创造,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结构产生影响。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的特殊装修工程可以归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他的一般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承揽关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可以得出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装修工程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把装修工程归到建设工程的范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和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装修工程应当只是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特殊装修工程,而一般的装修工程则不包含在其中。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办法中特别以单独一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必须委托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情形,而其他的装修情形则没有要求。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只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其擅自施工才会遭到处罚,对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所以,其他的一般装修不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结构的情形不是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的。
在实践中个体装修从业者一般都没有相应资质,如果把所有的装修工程都归属到建设工程中,则必然导致实践中大量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者无相应资质而被认定无效。这显然是和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综上所诉,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特殊装修工程是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不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一般装修工程是属于承揽关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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