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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可以增加哪些附加条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施工方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

2、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A、材料进场

B、隐蔽工程

C、水路、电路改造

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

E、细木工衬底工程

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

G、底漆、面漆

H、墙、顶面基础处理

I、吊顶工程龙骨面板

J、各部位板块铺贴

K、工程中期验收

L、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的由施工方负责。

3、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腻子粉、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业主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4、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业主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5、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级价格并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7、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9、施工期间业主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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