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拒绝调离原工作地点的要求吗
某商场营业员提出了自己的职场疑问,在合同即将的到期的时候,自己被公司调到了一个偏远商场,由于上下班路途实在遥远,徐女士不愿意,但是公司却说不接受安排就自行离职。
徐女士:我是某贸易公司派驻本市某商场的营业员。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是今年12月。今年春节过后,公司要调换我的工作地点,从市区商场调到奉贤某商场,这样我每天往返要5个多小时。因路途遥远,我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一定要我去,还讲:如要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必须写书面承诺,如果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商场的规章制度就自行离职。
为了要工作,我按公司要求写好后签了名。目前我年休加调休在家休息。请问公司可以安排我到这么远的地方上班吗?让我写承诺书的做法对吗?
法律援助员:《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及第十七条对工作地点问题是有提及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际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让你到新的工作地上班同样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也要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所谓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调整、修改或补充条款的内容的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上述劳动法律和我国现有的其他法规政策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用人单位要转产、要调整生产任务、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由此,符合法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客观原因所致,非指主观因素。你的工作地点为什么要变更呢?
徐女士:公司不肯说。
法律援助员:公司应当给你一个如实的变更地点的理由。按照规定你有知情权,以便掌握变更的情形是否是客观所致,判断变更的合法性。即便变更的情形是合法的,在变更的程序上还必须经历协商一致的过程。公司不给你讲清变更地点的原因,采取行政指令的方法有违协商一致的规定。
徐女士:既然单位不与我协商是不对的,那我可以要求回原工作地点吗?
法律援助员:《劳动合同法》对违反第三十五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为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操作,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没有协商一致的法律责任承担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变更合同符合法定的可变更情形的,劳动者以没有协商一致,予以撤销调整决定,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必须对调整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关于公司要你写违纪离职承诺书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依法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还可向劳动者索要赔偿金,无需劳动者写承诺书。
徐女士:既然不需要承诺,公司为什么要我承诺呢?我写了对我有什么不利呢?
法律援助员:这张承诺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从你签字之日起就无效。法律规定构成严重违纪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解除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不过给你提个醒,今后除了发生你自愿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莫要轻易签名同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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