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承诺的期限有什么后果
规定承诺的期限有什么后果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合同不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关于如何计算承诺期限的起点作出的规定
如果要约和受要约人就合理期限的理解形成了争议,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承诺的信件不是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的,但是在双方就合理期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承诺的起算点。从三方面理解:
一、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要约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不足,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这就要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二、如果要约是以电报的方式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由于电报的方式非常快捷,电报在交发之日通常可以认为在途中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一旦将电报交付给邮局,就可以计算承诺应当开始的时间。
三、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作出的,在途中的时间仍可以忽略不计,但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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