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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

(一)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1.强制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2.强制以发出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1)协议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2)间接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二)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2015年重大调整)

1.自动豁免

(1)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下,投资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

(2)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

①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015年新增,原为适用一般程序)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股份锁定义务

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2015年新增,原为适用简易程序),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2015年新增),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2015年新增)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

(1)简易程序之“简”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下,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后,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3.适用一般程序豁免

(1)一般程序之“繁”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下,收购人应当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权益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强制全面要约”的法律内容。小编提醒您:强制要约和自愿要约在选择目标公司和定价上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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