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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主要类型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具体分为:

1、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

3、财产保险标的中的房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保险人。

4、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尽责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疏忽过失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未妥善保护代位求偿权,或私自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以致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顺利行使。

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违约: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责任承担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增加保险费

比例扣减保险金额

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违约原因

故意违约

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基于科学预算基础上的互助性和损失机会

均等性不理解,而将保险视为单纯的获利手段,所以在投保时或故意隐瞒实情或避重就轻,被保险方对在投保多年后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而感到吃亏和心理不平衡,于是放松了对保险标的管理,盼望发生保险事故。另外,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不但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夸大损失程度,力图虚报损失,谋取更多的赔款。据美国保险调查委员会民意测验结果显示,大约25%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索赔时虚报损失以弥补以前交了保险费而无赔偿的行为是正常的。

无意违约

由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认识不够,使得某些无意行为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如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买卖转让时,投保人不通知保险公司就私自办理了移交手续并自行转让了保险单,致使受让人得不到保障,蒙受经济损失,以致保险纠纷不断发生。或者当保险事故由于第三者过失引起的,被保险人却无视保险人的利益私自与第三者洽谈赔偿事宜,并且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保险人代位追偿,而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保险人的利益无端受到损害。

私利违约

目前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各类保险法规颁布不久,而且存在不完备,不明确之处,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还不够。如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常会存在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从而导致有些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人为追求考核指标和自身经济利益而违规操作,出现了诱导拉保、随意许诺、敷衍了事等行为。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则推诿拖延,不履行已承诺的责任,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对于保险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渐杜绝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才能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创造条件,使保险业更好地为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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