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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成立与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要约的成立与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要约成立和生效并不是一个意思。

二、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四、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要约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邀约人应该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其次要约一定是要有具体内容的,但是要约成立之后并不一定会生效,生效是签了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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