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补偿与承包期限有关系吗
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词目释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将上述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如果支付给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有义务将这些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在承包土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②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后,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对于青苗费补偿来说,补偿费用到底归属于谁,第一点是看承包合约,如果合约明确规定了,就得履行合约内容,那么如果没有的话在谁的承包期内就归属于谁,这就是小编我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那么请到法律援助中心在线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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