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的有效要件是如何的
一、违约定金的有效要件是如何的
(一)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交付的定金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二)定金要交付
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必须一交付为生效要件。定金合同之所以为实践性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和强制性质(体现在只能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和不得请求返还定金,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需要当事人慎重考虑。而诺成性合同,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交定金,可以主张定金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42条)
(三)一定要表明“定金”字样
如果写的是“押金”“保证金”之类的,则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发生预付款的效力。
1跟定金相比预付款是冲抵货款的,除非约定了利息,否则不计利息。
2预付款不适用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定金条款的限制。
3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
4预付款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
(四)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1如果没交定金,可请求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交的定金超过了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则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二、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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