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怎么确定
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口头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还款纠纷的履行地自然在债权人(出借人)一方。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合同的纠纷的管辖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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