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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于意*自治的限制讨论

法治是人的自由本性的具体化和外化,是个体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方式,其核心价值是对人自由的维护。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秩序、正义、公平等众多价值,都是在本体意义上自由的展开。意*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有学者形象地说,意*自治是民法这座典雅的中古城堡上高高竖立的大纛,迎风招展于鳞次栉比、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虽然有人认为不协调,但是外观的不协调丝毫不影响建筑之间的动线的流畅。古堡中的看似是亘古的难题,当走出城堡之后,也许问题并不是问题。

所谓意*自治,就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性形成者,由私人自己去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只有当事人申请,才由国家出面做第二次干预,并由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

在源头上,沿着历史的脉络探寻,意*自治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意*自治的产生于古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深思熟虑的划分——这种划分体现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的高度警惕与防范。意*自治原则真正为后世所接受,并发扬光大,是通过罗马法的复兴来完成的。法国民法明确提出了意*自治的概念使之在实证法上得以确认。19世纪意*自治成为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最终成为了私法制度的基石。和法国民法不同,以学理性和抽象性见长的德国法走上了一条迥异的道路。德国民法虽然对意*自治进行了适当限制,但意*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保留了下来,并且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意*自治之所以成为私法的灵魂,有其实践和理论基础。之于社会基础,意*自治在对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尊重。之于经济基础,可以在其中找到意*自治存在的理由。作为最后的抽象,意*自治的基础在于法哲学中。市民社会的实践,对个人伦理之尊重,由社会到个人,可以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中找到意*自治存在的原因。在经济和法哲学的基础之上,可以更清晰看到意*自治的理性之所在。

就内涵而言,意*自治首先表现为意志自由,人只能是主体而不能沦为客体。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不受他人他人强迫,享有意*自治。其次表现为行为的自由,主体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是在自由意志下的自由行为。伴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个体行为的自由尤显重要: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的平等主体参与与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会产生,没有这个自由的过程就不会有市场秩序。自由选择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以保证个体的行动自由为目的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意*自治成为私法领域的铁则和私法精神的深刻原因。

意*自治的内涵之一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契约自由原则是意*自治原则的直接产物,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在契约自由这一理念的支配下,“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直接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过错责任是意*自治的必然逻辑结论。对此,虽然在不同时代,持不同立场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去阐释,虽然也有人认为过错已经不是民事责任的原因,但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依然为过失责任,甚至,无过失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基础同样也是过失。法律的经济分析表明,尊重当事人意*自治,以过错责任为结果的法律行为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因此这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市场主体的意*自治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在私法内部,意*自治的主体——人的变迁,反映了平等、自由理念驰过的痕迹,意*自治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是与意*自治范围扩大相一致的。同时,意*自治的客体,外延为私法的诸制度,契约、物权、婚姻、侵权责任等等,也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样的变化,恰是意*自治是为私法之核心原则的最有力的说明。

在价值判断上,意*自治原则的价值并不仅仅只体现在私法内部,还有着巨大的制度价值。在当前我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公权力的规范。

**·梅因将人类由封建社会转变到真正的市民社会的这一过程叫做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意*自治导致契约,契约的总和形成市场。在经济学中,自由经济学派的基本理论假设之中包括了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人格平等的理性人,斯-密认为人们在市场交易时必然遵循个人利益原则。人格平等和意志自由作为是理性人的必要前提,平等和自由的理性人。只有这样的理性人的意*自治,才可以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和权利保障。否则,契约将无从谈起,而没有契约的经济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中是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生产和交换,使得市场主体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因此,自由是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的最佳途径。私法上意*自治原则得以兴起的肥沃土壤,就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之中了。恰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自治原则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只要市场经济存在,意*自治一定存在,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内在品格的要求。

意*自治在对权力的控制上,也发挥着其得天独厚的作用。权力的天性即对他人意志的限制为特征,权力的目的是实现某种利益。国家是公权力的基础,具有情感的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使不当行使权力有极大的可能,因此,对权力加以控制实属必要。而权力的对应物是权利,不当行使权力除了常常侵害其它权力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侵害。再者,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在地位上的巨大势差,侵害权利的后果尤甚。因此,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并保护私权,如何张扬个人权利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市民社会的原则为私权,对应的政治国家的原则为公权。市民社会的外在保护伞应为意*自治,意*自治对公权的抑制是通过培植自己的武器——权利来进行的。意*自治对权利的维护、对个人选择的尊重,意味着选择的权利是被承认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而且是良性的选择。私法的自己责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预,这是意*自治对抗公权价值的要害所在。意*自治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体现了对自由的尊崇和对私权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权的限制。因此,作为私法特有观念的意*自治,不仅是私法主体行为的指导原则,也是抵御公权力,清晰界定公权边界的尺度,是私权利避免公权力干涉和入侵的屏障。正是因为私法意*自治理念的内涵在于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自由行为,个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私法形成了与公法完全不同的品格和精神气质。

意*自治贯穿私法之始终,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是私法得以延续其精神的根本原因。如果从整个私法体系中抽掉意*自治理念,那么整个私法体系定将坍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意*自治是建构私法体系的根本所在,是私法之所以成为私法、公法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结论是,意*自治是私法的灵魂,不仅过去世,现在是,将来也是。意*自治在现代私法中依然发挥着基础和灵魂的作用。

本文从源流、基础、内涵、限制、制度、功能、未来等若干方面对意*自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意*自治成为私法灵魂的同时,也是私法公法分野的标尺之一,是二者之所以成其为二者的原因。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大量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之上的,采用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方法,使得这个研究更具理性与说服力,在跨越私法与公法的同时,试图发现二者之间的纽带。而理论之于实践的关注则是,以意*自治对公权的影响,这个关注又是以公安执法为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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