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没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法律咨询:
2007年5月20日,经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郭某(乙方、购房人)与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郭某,房屋成交价格为63万元。同日,李某、郭某、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过户居间合同》,约定李某和郭某仅委托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签订本合同时由郭某支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当日,郭某向房屋中介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后因李某单方违约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郭某未能购买该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亦未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回答:
因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被告的居间服务行为已经完成,故原告郭某主张解除《委托过户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未能实际为原告郭某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房屋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25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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